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53號
- 原告
- 瓈國際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瓈誼
- 訴訟代理人
- 邱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7萬4883元(計算式:25萬4521元+2萬362元=27萬48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