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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6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林谷築
被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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