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17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益
- 被告
- 賴政超即賴榮德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榮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萬0154元,及其中9萬8500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原告係於114年5月2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本院收文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102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揭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7萬154元) 1 利息 9萬8,500元 106年3月23日 114年5月27日 (8+66/365) 15% 12萬871.64元 小計 12萬871.64元 合計 39萬1,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