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23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被告
- 陳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72元(計算式:33,005+467=33,4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3,005元) 1 利息 3萬3,005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5月21日 (172/365) 2.775% 431.6元 2 違約金 3萬3,005元 114年1月2日 114年5月21日 (140/365) 0.2775% 35.13元 小計 466.73元 合計 3萬3,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