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陳忠榮
- 當事人林葰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林葰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5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應再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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