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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0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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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崑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良品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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