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雷鈞崴
- 法定代理人邱顯雅
- 原告安曜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13號 原 告 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柔嘉即創健醫療器材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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