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19號
- 原告
-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仕霖
- 被告
- 睿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思中
- 訴訟代理人
- 朱思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0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2,250元) 1 利息 62,250元 114年2月6日 114年5月11日 (95/365) 5% 810.1元 小計 810.1元 合計 63,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