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2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 、000、000號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薛妃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