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
- 原告
- 林建邦
原告與被告黃子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
原告與被告黃子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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