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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5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黃娟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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