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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劉得廷即朗日牙藝牙醫診所

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00元,應繳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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