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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諸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彬企業社即林彥彤、邱鈺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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