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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
    吳信彥

  • 原告
    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85號 原 告 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彥 一、上列原告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8日 對被告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 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4年7月7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5,19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27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6月20日 114年7月7日 (1+18/365) 6% 12萬5,917.81元 2 利息 10萬元 113年7月9日 114年7月7日 (364/365) 6% 5,983.56元 3 利息 267萬元 113年8月25日 114年7月7日 (317/365) 6% 13萬9,132.6元 4 利息 35萬元 113年8月31日 114年7月7日 (311/365) 6% 1萬7,893.15元 5 利息 15萬元 113年8月31日 114年7月7日 (311/365) 6% 7,668.49元 6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月15日 114年7月7日 (174/365) 6% 2萬8,602.74元 小計 32萬5,198.35元 合計 659萬5,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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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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