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387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泓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28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2387號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泓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28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