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75號
- 原告
- 楊興亞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姸安即陳詩琦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