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嘉宏
- 原告喬匠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76號原 告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卓衍樑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佩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