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498號
- 原告
-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銘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智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24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智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