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64號
- 原告
- 柯尊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雲萍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