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93號
- 原告
-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周文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忻汝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835元,應繳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