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賴柏如

  • 原告
    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95號原 告 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明峻即閃耀時尚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法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佩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