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59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楊敏修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卉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