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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6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許筱彤
訴訟代理人
林佑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安智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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