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36號
- 原告
- 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人民幣55,000元,經折合新臺幣(下同)為232,595元(見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件戳章,以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人民幣之現金匯率4.229元換算,即55,000元X4.229=232,595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5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