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陳玟珍
- 法定代理人林建宏
- 原告長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54號 原 告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汶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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