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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丁兆嘉
  • 法定代理人
    林柏男、林義雄

  • 原告
    蔡伯宗
  • 被告
    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64號 原 告 蔡伯宗 被 告 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男 被 告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4,38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009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74萬2,002元) 1 利息 72萬9,200元 114年5月29日 114年6月23日 (26/365) 6% 3,116.58元 2 利息 262萬8,220元 114年6月3日 114年6月23日 (21/365) 6% 9,072.76元 3 利息 238萬4,582元 114年5月29日 114年6月23日 (26/365) 6% 1萬191.64元 小計 2萬2,380.98元 合計 576萬4,383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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