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劉正中
- 原告張秀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55號 原 告 張秀如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59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65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葉家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