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林峯旭、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96號原 告 林峯旭 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4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2,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758元(計算式:132,040+22,718=154,75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2,040元) 1 利息 13萬2,040元 112年11月16日 114年8月5日 (1+263/365) 10% 2萬2,718.12元 小計 2萬2,718.12元 合計 15萬4,758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