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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9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林峯旭
被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2,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758元(計算式:132,040+22,718=154,7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2,040元) 1 利息 13萬2,040元 112年11月16日 114年8月5日 (1+263/365) 10% 2萬2,718.12元  小計       2萬2,718.12元 合計        15萬4,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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