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丁兆嘉
- 原告黃素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68號原 告 黃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消)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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