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蔡伯宗
被告
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男
被告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83,7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60,3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44,142元(計算式:5,683,773+60,369=5,744,1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68萬3,773元) 1 利息 123萬7,984元 114年4月9日 114年6月23日 (76/365) 6% 1萬5,466.32元  2 利息 120萬9,785元 114年4月9日 114年6月23日 (76/365) 6% 1萬5,114.03元  3 利息 150萬79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23日 (56/365) 6% 1萬3,808.95元  4 利息 173萬5,925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6月23日 (56/365) 6% 1萬5,980.02元  小計       6萬369.32元 合計        574萬4,14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