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92號
- 原告
-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維華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計算式:
12,000元+20,000元=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