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雅婷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沛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