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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89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孫維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耕成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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