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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04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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