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04號
- 原告
-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盈瑩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3404號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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