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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05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型車BSK-0553號之所有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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