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林芷涵
- 原告威瑞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23號 原 告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訴訟代理人 林智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野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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