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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陳怡瑄
被告
林哲瑋即瑞穗臭豆腐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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