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楊忠城
- 當事人陳守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30號 原 告 陳守涓 送達代收人 蘇詩隆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信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5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7527元(含利息請求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741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9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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