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吳俊螢

  • 當事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09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原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素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