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郭勁宏
- 原告林愷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24號 原 告 林愷潔 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愷、勝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4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辜莉雰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