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董惠平

原 告
高三琇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被 告
林聖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72元(計算式:15,885+287=16,1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萬5,885元) 1 利息 1萬5,885元 114年6月12日 114年10月21日 (132/365) 5% 287.24元  小計       287.24元 合計        1萬6,172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