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楊雅婷

  • 當事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游秋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50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被 告 游秋芹 黃聖即余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曉婷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德銘即黃德峯 被 告 黃淇即余壹之繼承人 黃筠即余壹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284,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881,392元(計算式:本金50,284,377 元+起訴前利息104,597,015元=154,881,3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3,1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2,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284,377元) 1 利息 50,284,377元 92年3月14日 114年9月7日 (22+178/365) 9.25% 104,597,014.78元 小計 104,597,014.78元 合計 154,881,392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