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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6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善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青

原告與被告林佩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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