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64號
- 原告
- 善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青
原告與被告林佩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3764號
原告與被告林佩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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