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90號
- 原告
-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惠屏
- 被告
- 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少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存單號碼:A0000000),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爭之定期存款存單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