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0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一綺
送達代收人
吳宜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林苡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