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郭勁宏
- 法定代理人鍾一綺
- 原告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05號 原 告 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一綺 送達代收人 吳宜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林苡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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