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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江文玉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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