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49號
- 原告
- 周登億即億匠工程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周育丞
原告與被告毅捷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暨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