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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周登億即億匠工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周育丞

原告與被告毅捷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暨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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