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劉正中
- 原告許文彬即和來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49號 原 告 許文彬即和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昌即金信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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