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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劉正中

  • 原告
    許文彬即和來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49號 原 告 許文彬即和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昌即金信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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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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