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丁兆嘉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慶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被 告 劉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4,57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50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淑願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1萬1,699元) 1 利息 31萬1,699元 90年2月26日 114年10月6日 (24+223/365) 8.25% 63萬2,874.93元 小計 63萬2,874.93元 合計 94萬4,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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