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1號
- 原告
- 劉宗翰
- 被告
-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成森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233元(詳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316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5月31日 114年1月13日 (228/365) 5% 3萬1,232.88元 小計 3萬1,232.88元 合計 103萬1,233元